强制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因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强制保险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其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各国现有的强制保险大多属于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核损害责任保险等。
强制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强制保险所特有的经济补偿保障功能,对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强制保险的社会功能
(一)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强制保险主要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目的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很好的公益性,是一项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强制保险能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
强制保险要求从事特定活动的主体购买责任保险,是因为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可能给他人带来较大的风险。在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于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从而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安定功能
强制保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少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维护人们正常的社会及生活秩序,从而起到很强的安定社会的作用。强制保险不仅为企业转移了经营风险,分担了政府负担,最主要的是使社会公众不再担心职业失误或公共意外事故赔偿难问题,放心出行、放心消费,从而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强制保险也分担了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工作,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政府可以由过去的最终买单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强制保险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
强制保险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购买强制保险,可以使企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各种责任风险,化解其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维持生产及经营的稳定性,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强制保险(比如交强险)由于采取全国统一的费率、条款、佣金率,可以很大限度上遏制恶性竞争,同时也为保险业树立一个典范,有利于保险业的规范发展。
(五)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做大做强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保费占比往往很高。以澳门特区为例,2007年仅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及劳工险两项强制保险的保费就占澳门财产险市场全年总保费的32%。而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报告,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合计507亿元。
由于交强险的出现,使得交强险在推动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次,交强险也带动了非强制的车辆损失保险的快速发展。随着交强险投保率的不断提升,会带动更宽泛的保费收入的提升。
因此,推行强制保险将有利于保险市场做大做强。
强制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制保险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和特征:
一是保障领域不断扩大。目前在法国约有80多种民事强制责任保险。德国有120多种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
二是在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各种突发事件、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尤其需要通过推行强制保险来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责任限额不断提高。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往往与该国某个阶段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交通安全状况、居民安全意识、经济承受能力等相匹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必将不断提高。
四是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权不断扩大。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能够合法确立强制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较宽。
五是自然灾害保险逐步纳入强制保险范畴。除了责任强制保险外,目前许多国家也已经或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采取国家扶持、保险公司参与等模式,将巨灾风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甚至是证券市场分散。
对推进我国
强制保险立法的建议
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在立法的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果仅靠自愿投保而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则难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应有的赔偿。借鉴强制保险的世界性发展趋势,建议:
一是扩大强制保险范围。我国的强制保险类别很少,涉及范畴极小。如关系到千百万民生安全的公众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微乎其微。因此,使用强制手段来推行职业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可成为切实可行的办法。特别需要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执业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尽快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作为强制性保险,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不断完善。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对化解雇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内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雇员数量不断增加,如果不及时通过强制保险对广大雇员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影响经济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在发达国家,雇主责任保险是很早就列入强制实施的范围,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有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是不断扩大强制保险的立法权。强制保险的立法权不断扩大是世界性的趋势。但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鉴于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应该考虑通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尝试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国务院法制部门、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四是立法推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或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严重的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减少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水灾、雪灾带来的财产损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定了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此相应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并没有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我国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制三者险的归责基础主要有三: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过错责任以当事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英国是采用这类归责原则的国家的代表。严格责任,又叫危险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严格责任。这类强制三者险制度规定,在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一方承担责任,但又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方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运行供用者在不能证明有下述三项事由时将不能免责:
(1)自己及驾驶者对于之运行并未怠于注意;
(2)受害人或驾驶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
(3)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无过失责任则以美国马萨诸塞州及加拿大部分省为代表,在典型的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强制保险制度下,受害人放弃了对加害人(驾驶人)的侵权之诉,直接从自己的保险人处取得赔偿;包含驾驶人在内的所有事故受害人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因而这类保险极具社会保险的性质。从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严格责任应当成为我国强制三者险的归则基础,其理由主要在于:一是采用严格责任可以免去过错责任下的不必要的繁琐的责任认定,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及时、迅速的赔偿,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二是采用严格责任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要求受害人放弃侵权之诉、直接向自己的保险人请求赔付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立法目的。采用过错责任的立法例往往以追求责任分摊的公正为立法目的,确保受害人有权获得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赔偿;采用严格责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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