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条件及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2:13:08 439 人看过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经过设立地的工商部门批准。核准登记的,应当发放营业执照领取的通知书,之后在规定的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审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外经贸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外经贸局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

咨询电话:87185537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审批层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

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本部门为:

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24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2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独资企业3个月;合资企业3个月;合作企业45天承诺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报国家审批的除外)

申报条件依据的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24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2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申报条件内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依据的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

申报材料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1)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资质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存款证明,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双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中外双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意见,涉及规划、环保的,要有规划、环保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营口企业合同、章程;关于要求审批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请示(函)。(2)外商独资企业项目: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和公司资信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其成员需出具有关待业部门的意见的,如涉及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须有该部门出具意见;工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若不设董事会则提供执行董事会委派名单;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关于要求审批独资企业章程的请示。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1)股权变更(包括投资方变更,单方面增资或减资导致股权比例变更)须提交:要求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若新增投资方,需提供该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若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存款证明);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合同、章程的修改;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2)法定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方式等变更需提交: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若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批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国家针对其待业有专门的法规、政策规定,其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该待业的规定。

申请书(表)样本、范本无

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简要流程图

批后监管

措施年检年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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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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