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用药致人死亡医院赔偿巨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5:00:20 152 人看过

河南省某县中医院在未告知病人家属用药风险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高血压病人禁用的药物,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死亡,患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院方一次性赔付病人家属民事损失11万元。

河南某镇农民岳某患有高血压病。2003年7月,岳某早上起床后,身体感到不适,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家人陪其到县中医院就诊。在医生对病人查询时,病人家属明确告知主治医生:患者有高血压病史。但该院医生在未告知病人家属风险的情况下,在治疗中使用了对高血压病人具有一定风险的、扩张血管的药物,结果导致患者因右侧脑室出血伴感染梗阻性脑积水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中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河南省医学会进行医学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后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即由被告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民事损失11万元。徐骏律师评析:病人在就医时应当向医生告知自己的相关病史,对哪些药物过敏,并且要注意医生是否在病历中进行了记载。本案就是因为病历中有病人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才能够比较顺利的认定医院的过错,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要收集哪些证据

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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