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案件中的代理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52:08 180 人看过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由委托人在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内,对诉讼代理人进行授权,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在法庭上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法庭上可以向证人质证,法庭调查后,可以发言并参加辩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这些权利都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被害人去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述各项权利,从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公诉的几方面效力

一、对法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定审判标的。

3、限定裁判的范围。

二、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对检察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不再起诉的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1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浅谈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时,尽管刑法条文对挪用公款罪已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数次作过解释,但有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使人感到困惑,无法处理。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多次挪用公款”作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如何界定的问题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一般定为三次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如挪用公款三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挪用公款应如何掌握,是否要求每次挪用的数额必须能够独立成立犯罪,该解释没有规定。如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为2万元,每次挪用的数额如达不到2万元,但累计达3次之多的情况是否构成“多次挪用公款”,按“情节严重”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如灵宝市人民
    2023-06-11
    269人看过
  • 关于盗窃案件中赃物计价问题
    一、赃物计价的重要性及划分被盗财物数额的标准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刑法第152条补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是指既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有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由此可见,被盗财物(即赃物)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认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量刑的根本依据。因此,赃物计价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尤显重要,对打击犯罪
    2023-06-11
    102人看过
  • 关于中止探望权的诉讼中止条件问题
    中止探望权不需要诉讼,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法院申请中止即可。中止条件是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其探望的。可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3-08-12
    133人看过
  • 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高法〔2001〕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下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
    2023-06-11
    189人看过
  • 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2023-06-03
    277人看过
  •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关于表见代理与犯罪的问题
    第一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议。第二类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犯罪能否同时成立?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分歧很大。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类合同作进一步分柝。(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
    2023-03-15
    330人看过
  • 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
    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但实践表明,完全随机地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并非均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有必要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等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这样既能使职业能力尚不能满足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过办理一些案情简单、财产较少的小额破产案件来积累经验,同时也对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还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综合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管理。从已有的地方法院实践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
    2023-08-17
    318人看过
  • 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一、关于第二类自诉案件的研究所谓第二类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性质上与第一类自诉案件不同,它不是纯粹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这类案件也与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同,它不是公诉优先、自诉补救,而是公诉权与自诉权并行存在。这类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按公诉程序进行。但对于按公诉程序进行的此类案件,如果符合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也可以转化为第三类自诉案件。
    2023-06-01
    452人看过
  •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制度,尝试引进协调办案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用于化解越来越复杂的行政争议,使得一大批行政诉讼案件得以“案结事了”,有效地缓解了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构建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呼声也因此愈来愈高,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引入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使原告、被告与法院三方都能受益。2006年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协调、和解这类带有调解实质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行政诉讼之中。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对行政诉讼协调的案件类型、原则、程序和结案方式的认识。一、当
    2023-06-06
    156人看过
  • 关于破产案件中涉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税收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后于税收设定的担保物权,税收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时应优先清偿担保物上欠缴的税款,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有待商榷。《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破产人所欠的税款为第二顺位,并未区分是担保物的欠缴税款还是非担保物的欠缴税款,亦未区分你的欠缴税款是先于担保物权还是后于担保物权,按照正常思维理解应指破产人欠缴的所有税款。该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理论上称为别除权,如果税收再优先于担保物权,那它就是别除权的别除权——超级优先权,但可惜没看到相关法律规定,好像道理上也有点讲不通。无论《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好,还是《企业破产法》也好,其立法的根本目的都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违背了这一立法目的,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一种阻力和障碍,就失掉了它存在
    2023-06-06
    171人看过
  • 问题:关于结案的案件中在逃人员的法律问题,应该如何评判?
    会一直抓捕,发通缉令。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在逃人员去自首能不能缓刑逃犯自首能否判缓刑,取决于他们所犯的刑事犯罪是否是轻微的犯罪。犯罪的,至少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有自首的情节,也不能减少到三年以下,也不能判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上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悔罪;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023-07-07
    177人看过
  • 对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中止问题的相关案例
    在原告**客香来餐饮公司诉被告**豪享来餐饮娱乐公司等三单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诉讼中被告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客香来及图”商标的申请,该申请被受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客香来及图“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客香来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的合法有效存在乃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商标注册不当的评审申请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有直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在原告**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2004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金色港湾”商标,诉讼中被告**正商置业有限
    2023-12-04
    402人看过
  • 关于下发《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的通知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现将《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下发,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在适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四庭反映。。附:《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2023-04-23
    70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经济法问题关于代理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1
      法院审判是讲究的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在有证据佐证下的一种逻辑推理,因为客观事实已随时间的流逝不可能重现了,所以只有根据相关证据来证明当时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来判案。
    •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15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为,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离婚诉讼诉讼中关于公房的处理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0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
    • 离婚案件中关于探望权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5
      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它需要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望权人难以真正行使该权利。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及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另外为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判决主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7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