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7 08:54:49 112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中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鉴定期间通常并不被列入办案期限之内。

详而言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明文规定,在立案侦查时期内,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需求,对案件中所必需的鉴定、检验、勘察等事项以及收集证据的各项活动进行妥善规划与落实。

但需注意,此种期限并不包括鉴定、检验、勘察等业务活动所需耗费的时间。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更明确指出,对于在审判环节当中所需进行的鉴定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需求以及经由受鉴定人所同意后,指定适合的鉴定机构予以执行。

同时,鉴定机构有义务于法律规定特定期限内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

而在此期间,审判期限内的鉴定期限则不应计算在内。

所以,理论上讲,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刑事案件的鉴定期限普遍不会被纳入办案期限。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案件审理流程中出现鉴定期限超过法定时效之情形,则可能对整个办案流程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作为办案人员,应对时间有充分考量,精密制定工作计划,同时时刻关注和追踪各类鉴定事宜的动态,以便保证案件得以顺利处理与解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结案处理

关于刑事案件在开庭之后多久能够完成结案流程,这其实取决于案件经过的审理程序。

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规,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来说,审理期限设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若存在特殊情形,例如需要进行延期审理等工作时,则需要得到本法院院长的批准,允许将审理期限适当延长至多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如果后续仍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话,那么还必须上报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的时间。

至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则为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某些具有争议性或者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获取最终判决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当事人便可以通过与持有权限的法官取得联系,咨询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

通常情况下,传票上都会注明法官的联系方式供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规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内容来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被明确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n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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