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入WTO对我国形成强大冲突的,应该是其中的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也是与国民待遇联系在一起的。而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也是实现国民待遇的过程。从动态上看,我国加入WTO的机遇来自于我们应对挑战的策略。国内国民待遇的实现是实现国际竞争和应对WTO挑战的一个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改变,增加透明度、稳定性和规范性,特别是经济法在行政解释上尤其如此。
「关键词」国民待遇WTO经济法行政解释
入世谈判的结束意味着我国市场开放的承诺随着我国加入WTO而构成相应的国际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则会产生相应的国际责任。围绕着这一制度会产生相当多的问题,一是在加入WTO之后是否能提供真正的国民待遇,不单单是对外国投资者,还有对于国内的各类投资者,这里面不但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也应该包括实质上的平等,这种协调肯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二是在大量的法律、法规基于我国对WTO各成员国的承诺这一基础而进行修订之后,国内法律的整体性、体系性如何重新得到体现,其中的市场监管、政府权限是否有一个完整的思路,这个问题不明确,国内经济法的体系就得不到建立,市场的发展肯定也会受到影响。三就是在加入WTO之后,国内法如何发展和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如何发展和完善就变得十分突出了。
一、国民待遇与民营经济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对于一个多元的经济社会而言,各种经济成份的平等竞争是十分重要的。在对外开放20年后,我们突然发现,我国对民营经济的开放程度甚至要低于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因此,国民待遇不单单是一个对于外国投资者的问题,在国内也是如此,只有加强国民待遇,国内的竞争环境才能出现一个健康的氛围,加入WTO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国内竞争环境。
(一)市场准入问题。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部门中,甚至对于不同的企业,对于某个市场民营企业能否进入,国家法律和实践的回答是不一致的,这与我们的渐进式改革有一定的关系。渐进式的改革,是一种逐步的改革,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产业部门,改革的进程可能是不一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改革日益成熟的今天,这种情况要进行整理和统一。
(二)民营企业的保护问题,也就是它的地位和财产的保护问题。民营企业的地位不明确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相对于政府部门大力保护国有资产,私有财产的损失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之为经济纠纷或是民事纠纷,基本上是属于民事的范围。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实例很少。正是因为这样,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中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征地问题,最常见的问题是在城市的拆迁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或是个体商户被划入拆迁的范围,通常情况是就地关门,或是易地开张,而其中的损失是不会有人承担的。
(三)融资问题,也就是拿什么来进行竞争,也就是资本的初始积累的问题。一方面,市场在急剧地发展,意味着巨大的商机,而另一方面,没得资本就意味着不可能进行市场生产行为,这就会产生许多违法的行为,这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已作了很好的阐释。因此,对于融资问题的解决,是解决一个市场的完整性问题,是解决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是社会合理化的一个要求。
(四)政府与市场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若不解决,市场中的国民待遇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政府是对政权的垄断者,它若进入经济,是没有其它竞争者与之进行竞争的,也就是它在经济中是一种反市场的力量,是一种垄断的力量。市场不存在了,当然,国民待遇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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