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乘人危险、欺诈胁迫、不危害国家利益;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识别程序的启动是不同的。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无权干预;在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当然无效,在撤销前有效;无效合同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不受期限制。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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