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水天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20:13 308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水天,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从化市吕田镇联丰村横溪队1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从化市看守所。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水天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从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水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审核证据,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邓水天伙同同案人李政安(已判刑)、陈日新、刘建宏、“军头”(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携带手铐等作案工具,窜到本市江埔街河东北路9号“明馨居”旅店203房,采取冒充警察查房、殴打、用手铐铐等方法,抢去事主牟某生、谢某军、杨某国的现金共4万多元和2台手机。抢后,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共同分赃。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部分赃款和赃物手机2台。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在原审庭审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牟某生、谢某军、杨某国的报案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们在从化市江埔街河东北路“明馨居”旅店203房被几名男青年冒充警察抢去现金4万多元和手机等物;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江埔街河东北路“明馨居”旅店楼下见到牟某生、谢某军、杨某国,他们说被多名男青年抢去4万多元等财物;

(3)证人谭某芳、罗某丽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几名入住“明馨居”旅店203房的男旅客被人冒充警察抢劫,他们来服务台叫报警时手上还铐住手铐,当晚登记住201房的人是李政安;

(4)证人黄某莱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8日,其男朋友李政安给她一台来历不明的诺基亚手机;

(5)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缴回部分作案工具和赃物;

(6)被告人邓水天指认其接应同案人的地点就在“明罄居”旅店楼下附近;

(7)同案人李政安指认作案工具手铐、抢得赃物赃款的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收缴的上述物品是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及抢得的部分赃款赃物;

(8)同案人李政安供述证实事前被告人邓水天对其说有几个外省人欠他钱不还,叫其冒充警察“做”他及带上手铐去,案发当晚按约定到街口镇聚贤楼与邓水天、刘建宏、“啊军”等八人吃饭,邓水天分工“啊军”扮庄家到“明馨居”旅店203房间与几个外省人赌六合彩,其等人冒充警察以抓赌为名实施抢劫,还在“明馨居”旅店开201房作为落脚,晚上8时许,他们敲开203房的门说是派出所的,就用手铐铐4人的手,抢得钱后即逃离现场,其将钱抢得钱交给邓水天,邓水天分给其2000元;

(9)被告人邓水天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上8时许,其叫李政安等人到“明馨居”旅店203房找几个外省人收赌六合彩的欠款,李政安等人拿到钱后给其一个包,其中一人从包内拿了6000元,李政安拿了2000元,剩下的还有37000元。

原判以上述证据为认定依据,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水天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抢劫公民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水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邓水天辩称其是应陈日新要求介绍李政安为陈日新追讨“六合彩”赌债,案发当时其不在作案现场,对李政安等人假冒警察抢劫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上诉人邓水天伙同同案人李政安(已判刑)、陈日新、刘建宏、“军头”(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由同案人李政安等人携带手铐等作案工具,窜到本市江埔街河东北路9号“明馨居”旅店203房,采取冒充警察查房、殴打、铐手等方法,抢去事主牟某生、谢某军、杨某国的现金人民币共4万多元和手机2台,上诉人邓水天请车在旅店楼下附近接应,事后赃款赃物由上诉人邓水天及同案人共同分赃。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部分赃款和赃物手机2台。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庭审时已由原公诉机关当庭公开列举及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对于上诉人邓水天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上诉人邓水天没有进入“明馨居”旅店203房直接动手实施抢劫,但其事前是因为欲追回他人欠其赌债,经与同案人陈日新共谋后,再由其纠合并授意同案人李政安等人携带手铐到“明馨居”旅店203房实施抢劫,其在旅店楼下附近接应同案人李政安等人逃离现场后共同分赃的事实,有同案人李政安的供词证实,上诉人邓水天在侦查机关审讯和在原审庭审供述中均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同案人李政安的供词相互印证,上诉人邓水天还指认了其在“明罄居”旅店楼下接应同案人的位置,故上诉人邓水天的行为构成抢劫共犯。原判对上诉人邓水天的定性并无不当,其辩解否认参与抢劫及对同案人李政安等人实施抢劫不知情的理由,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水天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抢劫公民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上诉人邓水天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邓水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李晓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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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5
      根据【刑法】;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30天以内的抢劫案件几天放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2
      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以入境的实际时间为准。拘留所释放人员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日内释放人员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在拘留中心警察早上上班点名后,警察交接班,有一个联系过程。根据《拘留中心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拘留中心应当按时释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100家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理人管理货物的,拘留中心应当全部返还。
    • 帮信帮抢劫流水50万属于抢劫罪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7
      帮信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看具体情况决定。 取保候审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