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金和罚息能同时并存吗?
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金和罚息能够同时并存,但两者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
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条款都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亦未明确禁止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双方合意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当得到实现。
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
二、金融借款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三)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三个:第一,有偿性(必须按照合同归还);第二,要式性(书面形式);第三,诺成性。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和罚息能够同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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