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住房制度改革在我国已经全面推开,公有住房多以成本价优惠卖给职工,二手房所有权交易将要进入市场,随后住房的三级市场即房屋使用权交易的市场也将开放,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已成为夫妻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时,这一财产权利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是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是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是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上述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无承租权的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这里竞价是指双方比着出价购买这种“部分产权”房屋,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但要把所出价一半的价值给予对方。这实际上就是看谁能给对方更多的钱,房子就归谁,这样对双方都是更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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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有住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和处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1-14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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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权是否有权进行分割,离婚时如何分割使用权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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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7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因此,存在双方均可承租的可能性。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判给女方,男方应该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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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09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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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样分割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5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