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4:02:30 420 人看过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忽视行使权利,使财产不能执行的,担保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专项监督支付的,在履行专项监督支付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逃避转让注册资本的,保证人应当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逃避转让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的部分,有约定的按比例分担,否则平均分担。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的部分,有约定的按比例分担,否则平均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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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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