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讯问笔录一直就是由三部分组成,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在讯问笔录的首部会交代清楚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员,记录员的姓名及单位,对寻衅滋事罪的讯问笔录的正文是最关键的,正文记录的都是工作人员讯问的一些问题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尾部: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一般无关人员肯定是不会接触到寻衅滋事的讯问笔录的,最终讯问笔录记录完成以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的,寻衅滋事讯问笔录当中的正文因为要结合案情,所以所有的讯问笔录的正文都不会是一样的,然后结尾基本上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确认记录的和当事人交代的没有出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
-
酒后寻衅滋事笔录有效吗
60人看过
-
寻衅滋事笔录是怎样的
347人看过
-
爆通讯录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285人看过
-
寻衅滋事案的笔录怎么做的?
462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勘查笔录有法律效力吗?
132人看过
-
讯问笔录格式
141人看过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
那个寻衅滋事讯问笔录是如何样的啊?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7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是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的秩序;公共秩序是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妨害、扰乱的不应是特定人的权益,而应是不特定的
-
寻衅滋事案的笔录怎么做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14做笔录的方法如下: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
-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有哪些区别,是哪些的呢四川在线咨询 2024-09-02对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
-
寻衅滋事笔录怎么做,有什么格式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
寻衅滋事人士笔录的格式怎么写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29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