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用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果发生车船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三、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四、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构造和使用情况不同,分别选择了三种单位的计税标准,即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
五、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使用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x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x单位税额
例: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20辆(其中2辆货车报停,货车载重净吨位全部为5吨);乘人大客车90辆(其中32座以上车50辆,28座车25辆);小客车15辆(均为10座车)。
(注:车船使用税年税额为:载货汽车每吨50元,乘人汽车31座位以上的每辆180元,12-30个座位的每辆150元,11座以下的每辆140元)该公司应纳车船使用税如下:
(1)货车应纳税额=18x5x50=4500(元)
(2)乘人汽车应纳税额50x180+25x150+15x140=14850(元)
(3)全年应纳车船使用税额=4500+14850=19350(元)
六、车船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造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因专为残疾者使用,而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申报缴纳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原则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二)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经审核后办理纳税手续。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的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以及个人住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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