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期间,市民应及时报警,分清事故中的责任。而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则应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等是否合理。
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合理线路是关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然而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合理线路是关键。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应当认真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中途绕道是否合理?
看必要性和距离长短
然而,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仍属于上下班途中?专家称应当视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即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有因客观原因而绕道,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
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也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受交通事故伤害?
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也是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规定,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必须是在上述合理因素下,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因而,市民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及时报警,分清事故中的责任。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明确责任划分。而在上下班途中,自行摔伤、扭伤或受到暴力伤害等均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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