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5:20 315 人看过

新工改办事[1990]11号(三)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对于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已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昔调

新工改办事[1990]11号

(三)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退休费

对于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已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昔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见附件二),低于9元(另加当地生活费补贴)的,按9元发给;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上述办法增加离休.退休费,也可按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苦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三、关于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提高离休干部的待遇

1.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

1937午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40元(十一类工资区标准工资另加当地生活费补贴,下同)的,可按140元领取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99元的,可按99元领取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8.5元的,可按88.5元领取离休费;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9.5元的.可按79‘5元领取离休费。

上述问题,鉴于我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人事厅和财政厅发出新劳人休字(1988)255号文件已解决了离休、退休干部待遇偏低的问题,因此,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但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当时规定:工资低于原行政15级的可补贴到15级,计算原工资级别时包括按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浮动工资。这次贯彻《方案》的规定,不包括浮动I资,因此,这部分离休人员的工资提高到15级后可以再z加浮动工资。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具体办法是:参加1985年I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技工改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凡已享受上述离休干部待遇第1项的和已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薪字(1989)22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原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的老于部,离休后批准加发生活补助费的,这次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3.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4.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79)43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纯牧业县、边境县和“三照顾”县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8元,其余县、市职工每人每月补贴6.5元)和按新政发(1985)125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24元),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二)提高退休人员待遇

1.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71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85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2元提高到57元。

2.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具体办法是: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退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改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凡已按照劳动人事厅和财政厅新劳人休字(1988)255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加发生活补助费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离休、退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普调的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休、退休费.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调工资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含使用机动指标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以及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渠道开支。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标准

易地安置到内地居住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这次提高离休、退休和退职待遇,易地支付的,按居住地的规定标准发给;由我区原单位支付的,按十一类工资区的标准发给(不含生活费补贴)。

(十)关于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的升级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组通字(1989)15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凡在中组发(1988)9号文件下达之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均可参加下一次的工资调整”及人事部人薪发(1990)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在具体时间划分上:

1.凡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条件规定的(含符合使用机动指标升级条件的,下同),可以再增加一级工资并按调整后的工资计发离退休费;对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除个别因工作需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以外,其余均应先办理离退休手续,然后再按调资有关规定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并按调资后的工资计发离退休费。

2.对1988年8月24日以前已到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对其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用继续工作、工资偏低,矛盾突出,符合升级条件的,可以参加解决工资突出问题。

3.上述凡需要留用继续工作的干部,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须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区级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须按规定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批准;各地、州、市、县的县级及其以下干部,须经地、州、市批准。

一九九O年六月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2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二)机关新参加
    2023-04-22
    335人看过
  •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二)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问题中有关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的电报发出前,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不论六个月以内及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均计算工作年限。1954年10月12日以后,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上述电报的规定办理。工作人员继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三)第三条(五)项规定的事
    2023-04-22
    449人看过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4-05生效日期:1995-04-05发布部门:人事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人事司: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23-06-09
    39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4月15日发布施行。它是杜绝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发生,有效地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法规,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很快,招用工人大量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劳动法规,违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虽然劳动部门近两年来不断对使用童工情况开展了检查清理,但擅自招用童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应以《规定》为法律依据,切实加强对招用工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工商、教育、农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对《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规定》的精神深入人心,家
    2023-06-09
    168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2023-06-07
    272人看过
  • 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2023事业单位工资调整
    一、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等三文件已下发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确立的,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不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普遍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为了配合本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15年1月12日下发有关工资调整的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二是《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三是《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文件显示,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加薪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二、提高基本工资,冻结津贴补贴,人均增300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
    2023-05-05
    97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包干)制待遇办法,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但在今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已不符合“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而利社会主义建设。(一)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因此,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废除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公费生待遇、一供一薪工作人员的子女教养补助费以及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入学学杂费、宿费等项规定。(二)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在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者,一律缴租、纳费,为此,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使用公家
    2023-03-17
    96人看过
  •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就业务工作的分工问题,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执行。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47号通知中有关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工作分工问题的决定。两局对具体业务分工和交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如下一致意见:一、关于工资工作的分工问题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凡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凡是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
    2023-04-22
    56人看过
  •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法基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目的,将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对象。刑法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规制的刑事政策,将国家工作人员聚焦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确定职务犯罪具体罪名的依据。因此,监察法和刑法规制对象不同,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内涵不完全相同。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而这六类人实际又分为两大类:一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日常工作内容就是行使公权力,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人员身份而成为监察对象,如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此类人员的公职人员身份与行使公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并不是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而是基于参与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如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开庭审
    2023-03-10
    418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近几年物价上涨情况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决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月人均收入不足130元的,补到130元;孤身一人,无收入或月收入不足170元的,补到170元。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二、计算遗属月人均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不包括“〔1994〕国管财字条108号”文规定的对职工实行的粮价定向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三、其他仍按《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国人工212号)执行。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我局1998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
    2023-06-09
    41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
    2023-04-22
    225人看过
  •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已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货币化安置单价,并明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货币化安置单价应采用公告、告示等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自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三、货
    2023-04-23
    8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公务员转业工资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一般个人档案中都会有记载,在年龄方面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工资调整的议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
      2017年全国两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今年多地人社部门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何宪近日表示,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比有望进一步提高到45%左右,地区附加津贴政策也有望在1至2年内出台。 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备受关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该
    • 关于国家税率调整合同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4
      建议签订补充协议,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影响,一般来说保持除税价不变,列明变更后的即可。这对买卖双方都是可以接受的结果。或者提前终止合同后重新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机关、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工作人员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07
      是。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