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受审的保证人需要保证被取保候审人能够随传随到,不误候审。具体义务如下: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用要担保人吗
取保候审可以提供担保人,也可以缴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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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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