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特殊工时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3:50:16 495 人看过

一、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海市劳动局规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计算周期。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需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14: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时相关文章
  • 中国在WTO中的特殊制度
    -->特点:专对中国产品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1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磋商:中国产品出口数量增加,对进口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中方自己采取措施:磋商认为构成扰乱,中方有必要采取措施-->受影响国家采取措施:60日协商未果,进口方可中止减让或限制进口-->受贸易转移影响的他国可采取措施:进口方措施致贸易转移,受影响国可要求磋商,60日未果,可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适用条件:中纺品造成进口方市场扰乱2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磋商:请求后30日内进行,90日未果,继续磋商,但进口方可设限-->对措施的限制:不超过1年,且不得重复实施3反倾销、反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1)倾销的确定①选择权:在比较价格时,外国可选择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或替代国价格或成本②选择权的例外:中国受调查者能证明该产业在产销方面具备市场
    2023-06-05
    167人看过
  • 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调休和加
    2023-04-03
    451人看过
  • 我国商业银行退出制度建设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退出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甚至包括很多银行从业人员,常常认为商业银行是国家开办的,以国家信用做保障,有坚强的后盾,垮不了,更不会破产;即使出现较大问题,也会采取诸如注资、剥离不良资产、政府主导兼并重组等措施进行救助(以前也是这样做的),大家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严重后果和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认识。银行是信用经济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正是基于民众强大的信心和良好的预期,如果商业银行关停破产成为常态,将动摇这种信心和预期,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可能难以接受甚至带来恐慌,这样有可能波及整个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商业银行没有经历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面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这种变化主要还是依靠外部力量,得益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巨额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庞大的财政注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商业商业还是摇篮
    2023-04-24
    410人看过
  •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哪些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劳动形式;计件工作制,即按劳动者完成的件数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以及缩短工时制等。一、如何轮班制是合法的轮班制在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并且工作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的,是合法的。轮班工作制一般分为三班轮班和两班轮班。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二、离职后可以马上结清工资吗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立即结算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三、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和它有什么特点不定时工时制是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
    2023-03-31
    383人看过
  • 了解我国工时制度法律规定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由于生产特点,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者其他考核标准,安排劳动者休息。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
    2023-07-07
    456人看过
  •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则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然而,作为一种平衡措施,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则赋予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由于代位而取得法定继承权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质上成为了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这种法定继承权是依据是什么呢?思索这个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代位继承制度的实质。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曾有过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位人的继承权来源于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与之大相径庭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代位人的继承权并不是来源于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被代位人根本就不享有继承权),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前一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而倾向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从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特征来看,被代位人
    2023-06-14
    442人看过
  •  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的特点和规定
    专利优先权具有依附性、时效性和其他特定特点。只有通过专利申请,才能获得优先权。产生于专利申请后,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才能获得优先权。超过优先权期限,则优先权将无效。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方式:1.专利优先权的特点如下:-具有依附性,即没有专利申请权,就没有专利优先权;-产生于专利申请后,并且必须经过申请才能产生;-具有时效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优先权才能有效,过期则无效;-具有其他特点。2.专利优先权的特点包括:-具有附属性,即没有专利申请权,就没有专利优先权;-产生于专利申请后,并且必须经过申请才能产生;-具有时效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优先权才能有效,过期则无效;-还具有其他特点。3.专利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需要经过专利申请才能产生;-产生于专利申请后,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才能获得优先权;-超过优先权期限,则优先权将无效;-还具有其他特
    2023-10-25
    307人看过
  •  防卫限度的特殊规定
    该段内容讲述了特殊正当防卫的限度以及其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指的是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限度内,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正当防卫的限度,指的是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限度内。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特殊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特 殊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 件特殊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个人可以采取特殊的防卫行为,但是这些行为需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 必要性:防卫行为必
    2023-09-03
    303人看过
  • 不定时工时制的特殊性[必读]
    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长途运输汽车驾驶员,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为期2年的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王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中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他们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
    2023-04-22
    416人看过
  •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二、
    2023-06-04
    265人看过
  •  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制度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若情况允许,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若情况允许,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再 次 鉴 定 申 请 期 限
    2023-08-31
    72人看过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哪些工种属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如下: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特殊工种有哪些工种?特殊工种一般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023-07-31
    239人看过
  • 南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023-05-30
    379人看过
  •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怎么处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2023-07-19
    161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时
    词条

    工时又称“人时”是指一种表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一个工人劳动一小时称一个工时。是企业计算工人劳动时间、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各项计划,衡量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的重要的计量单位。 对工时利用情况的统计分以下几个类别: (1)日历工时数; (2)公休... 更多>

    #工时
    相关咨询
    • 我国的工时制度是怎样的?工时制度是怎样的?工作时间制度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
      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范战江《劳动法》第四章对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从中可知我国的工时制度大体有几下几种。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最多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最多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为标准工时制。在我国多数用人单位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其他各种工时制度计算日工作时间,也是以此为标准的。二、计件工作时间制度不少行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于是《劳动
    • 约定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有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7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若要对劳动者所在岗位施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同时满足两大要件:第一,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第二,劳资双方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仅有劳资双方在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是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劳动
    • 国家赔偿制度的特殊制度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30
      新的《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特殊工种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2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22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劳动形式;计件工作制,即按劳动者完成的件数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以及缩短工时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