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一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则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案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刑事案件中,一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济观察:“为穷人盖房子”是一个政治问题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昨天(23日)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必须全力扭转当前住房供应与消费中的“贪大求阔”现象,坚决扭转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昨天(23日)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必须全力扭转当前住房供应与消费中的“贪大求阔”现象,坚决扭转近几年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供应量占比不足20%的状况,制止部分企业追逐自身商业利益,片面供应“大户型”、哄抬房价的行为。
汪光焘部长的这个讲话,是对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再次重申,联系到一段时间以来关于“90平方米套型”政策的各种议论,这一重申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同时也意味着,严格贯彻中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扭转当前住房供应与消费中的“贪大求阔”现象,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两个“八条”要求:“在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2006年“国六条”进而强调:“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紧随其后出台的“90平方米套型”政策作出具体规定: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重要思路调整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以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带动住房消费结构的调整,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利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坚定有力。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体制格局,在住宅开发用地从最初的划拨、协议转让发展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之后,房地产领域也初步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是必须看到,住房关系到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带有公共用品的特征,不能用完全市场化的方式“优胜劣汰”正如汪光焘部长所言,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中国城市的土地供应量是十分有限的,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对高收入者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城市,即便“每平方米仅售28888元”的高档豪宅再增加十倍百倍的供应量,开发商也用不着担心房子会砸在手里卖不出去。但这样做的结果是,这些城市里的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穷人就将永无立锥之地了。
所以,调整城市住房供应结构,改变“贪大求阔”的浮躁风气,让中低收入人群有能力购买或租住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某些地产大亨可以追求“为富人盖房子”的商业目标,政府则必须直接或间接承担起“为穷人盖房子”的责任。当下之计,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调控措施,提高那些专门“为富人盖房子”的商业开发项目的成本,并将这些成本转化为公共投入,用于支持那些“为穷人盖房子”的住宅项目,让中低收入人群从中获得实际的利益。
调整城市住房供应结构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地方政府首先要算的是“政治账”,而不能斤斤计较于“经济账”。与将土地高价卖给地产大亨相比,政府将更多土地、资金用于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建设,在地价收入上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但政府如此卖力“为穷人盖房子”,在政治上必将是大赢家。城市既是富人的,也是穷人的,城市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子,政府不能只“卖”给富人,不“卖”给穷人。要打造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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