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微环境下侵犯名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13:21 436 人看过

7月28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在京召开网络微环境下家纺行业侵犯名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家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对近期出现在XX、YY等社交网络中,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诋毁商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引发的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研讨。家纺行业三巨头之一某某的企业代表参会,对家纺行业三巨头因XX平台传播虚假新闻产生名誉权纠纷并诉诸公堂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近日,富ZZ一纸诉状将某某告上法院,某某积极回应,发表声明称要既要应诉,又要反诉,家纺业XX抹黑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引起法律专家的关注。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利用YY、XX等自媒体平台作为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21年,其内容已经跟不上市场实践发展,很多案件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变化,特别是YY、XX都是近年才涌现出来的东西,其中涉及到企业宣传行为的时候,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哪些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了企业权利,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以解决纠纷,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做出有益探索。

今年3.15后,AA家纺平台、BB家纺、CC家纺,以及常宁富ZZ家纺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高度关注的特殊时期,于3月17日、18日发布有关某某产品不合格的新闻《3.15家纺不合格品牌,看看你家的床品合格吗》,对某某产品质量进行批判,引发业内和消费者广泛关注。5月初,某某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AA家纺和富ZZ家纺道歉。AA家纺闻讯后,主动与某某沟通,双方达成和解,与AA握手言和。但富ZZ不仅没有道歉,反而借媒体表示要起诉某某。5月27日,某某再次召开新闻发布,表示要反诉富ZZ,奉陪到底。

法律专家认为,这个案件里有两点需要厘清:一是定性,也就是说XX抹黑门的性质;二是富ZZ与常宁富ZZ的关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司前司长王正发认为,从案子来看,诋毁是比较明确的,尽管红网发布的新闻是一场误会,如果把误会的东西拿过来有意地用,具有恶意的话,这就构成了诋毁。在英国《诋毁法》里面属于重复的继续的诋毁,尤其是在红网已经删掉信息的情况下,常宁富ZZ把它拿过来,其恶意性就很明显。所以,这个案子定个诋毁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某认为,案件扑朔迷离的地方就是富ZZ与常宁富ZZ的关系。利用常宁富ZZXX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常宁富ZZ就要对此承担责任。但现在富ZZ否认与常宁富ZZ有任何关系。这是这个案件的难点,很有必要确认富ZZ与常宁富ZZ的关系。如果这个问题没搞清楚,很多问题就定不下来。从常理来说,如果常宁富ZZ是富ZZ的销售商或者代理商,它们应该有一定关系,应该有合约,这些需要搞清楚,如果搞不清楚就无法治罪。这需要在案件审理当中继续查明。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某某导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张某认为,同一商标使用权的不同企业因某一方出现诋毁行为必然产生的连带责任。常宁富ZZ发布的消息肯定构成了商业诋毁。常宁富ZZ是直接责任人,而总部负有监管、监督、维护品牌和商业形象的责任。今天北京的麦当劳出了事,大家直接指责美国总部的QQ公司,一定要承担责任。只不过大家是共同体为竞争诋毁其他竞争对手其实是提升了利润,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利润直接体现在富ZZ总部业绩上,富ZZ是常宁富ZZ对梦洁进行商业诋毁后的直接受益者。所以,富ZZ和常宁富ZZ都是有责任的,只不过具体责任大小是内部之间的分配问题,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

周某认为,双方这样闹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以后碰到像常宁富ZZ这样的事情,可以直接针对常宁富ZZ,发一个律师函让它重新做一个澄清,更正事实,消除影响,没必要闹得那么大。在我国著名的家纺品牌就AA、富ZZ、XX三家企业,应当在市场当中学习怎么样良性竞争,用产品质量和创新说话,要互相容忍,宽容,共同发展。最好的竞争不是灭掉对方,而是大家都竞争,把产品做好,把企业做强,如果市场上没有对手,对企业自身发展并不是好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如何减少网络不正当竞争
    网络不正当竞争
    作为复杂案件中的典型代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不仅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难点问题,也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诉讼程序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原告在立案起诉前,应慎重确定共同被告,对于明显不适当的主体,不宜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会在初步审查后认为作为管辖连接因素存在的被告不适格而裁驳,并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其二,如何申请诉讼禁令。在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要作出诉讼禁令,尤其是诉前禁令,会慎重审查。故当事人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如下准备:申请中明确需要法院裁定停止的行为;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停止争议行为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充分的担保。二是举证证明责任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如何固定并解释网络证据。一要注重取证方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尤其
    2023-03-02
    315人看过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2023-04-24
    58人看过
  •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技术来说,造成了网络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损失,不利于技术开发向着正规的方向进行。另一方面,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正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给正当经营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其与侵权者之间竞争实力的失衡,从而进一步影响生长、发展与壮大。对在网络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的消费者来说,权利也受到侵害。例如,利用域名、网页等媒介产生的非法广告,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导致消费者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一)规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手段传统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欺诈广告;2、利用网络广告贬低对手或诋毁对方商誉行为;3、在广告形式或内容上与竞争对手相混淆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的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同时,虚假宣传和欺诈广种行为的诈骗数额如果达到一定程度,还可依据《刑法》以诈骗罪论处。采用新
    2023-04-24
    400人看过
  • 知名网络公司屡为不正当竞争开战
    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北京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受案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168件,同比去年增长87.3%,结案量同比增长57.2%。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XX告诉媒体,今年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继续激增,成为导致知识产权案件整体数量提升的主力军,其余类型案件增长则较为平稳。而在案件类型上,著作权纠纷仍占知识产权案件的近七成,特别是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呈数量越来越多、矛盾日趋激化的趋势。商标侵权赔偿力度将加大据张XX介绍,商标确权授权类行政类案件今年以来持续猛增。去年上半年,此类一审案件总量只有700余件,而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5283件,增长7倍还多。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企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国内商标申请量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新修订的商标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给商
    2023-04-24
    308人看过
  • 网络侵犯名誉权标准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标准网络侵犯名誉权性质严重的,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可能涉嫌诽谤罪,受害人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符合下面的条件,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当做刑事案件侦办。根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二、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
    2023-04-24
    223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1)混淆行为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2023-04-10
    211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有哪些特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9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标志或者采用其他的虚假的标志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网络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仿冒行为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误导消费者。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 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有哪些特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4-07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标志或者采用其他的虚假的标志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网络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仿冒行为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误导消费者。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之一:(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 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该如何处罚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实体市场竞争行为不同的新特点,由于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毕竟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指导。因此,法律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文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例举出来,这样可以方便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加以认定、适用。这是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的处理方式。
    • 竞争名称侵犯了其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4
      根据《》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