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因发包人、转包人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发包人、转包人与雇主连带赔偿雇员马某各项损失24.7万余元。
2004年10月,火车站与三环开发部签订清洗维护协议,约定火车站将候车大厅及其他位置的玻璃承包给三环开发部清理。后三环开发部又以同一份协议内容与曹某签订了清洗维护协议。曹某在雇佣马某清洗候车室玻璃时,马某被高压电击伤。马某遂以火车站、三环开发部及其开办单位技术交流站、曹某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交通等费用35.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火车站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曹某系雇佣关系,马某在完成雇主曹某指派的工作中遭电击致残,雇主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清洗玻璃的作业场所处于高压电危险区域,火车站作为发包人既未对承包人三环开发部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事前审查,也未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安全事项告知和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告知义务。三环开发部作为承包人又将该作业转包给同样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曹某,因而对马某遭受的人身损害,火车站、三环开发部应与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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