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以什么方式处理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应该怎么处理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能够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债务有履行义务。
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债权人能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执行的,还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能够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权
能够行使代位权,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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