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08:40:58 392 人看过

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自诉案件是否都可以和解呢

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或协议后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二、侵占罪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经过被害人立案、法院审查、庭前调解、开庭

审理和宣判审判和执行三个

诉讼阶段。

1、立案

被害人可以可以聘请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占罪自

2、法院

审查

法院在接到被害人起诉状后,应该在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审判人员认为应当属于自诉人撤回或是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3、庭前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开庭

审判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法院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5、反诉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宣判

庭审审结束,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刑事自诉案件也是有追诉时效的,超过追诉时效的,受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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