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迁出农村土地补偿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7 03:10:10 235 人看过

我国户籍制度导致拆迁补偿标准因家庭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外嫁女”且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将不再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每个家庭成员都拥有独立的户口。因此,一个地方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时,通常会根据被拆迁者的户口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赔偿。换句话说,拆迁补偿的标准会根据被拆迁者的家庭情况而有所不同。对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若其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与外嫁女的权益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与外嫁女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内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发包后,土地经营权归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发包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针对外嫁女的权益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

综上所述,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与外嫁女的权益都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这些权益。

每个家庭成员都拥有独立的户口,因此在拆迁补偿安置时,会根据被拆迁者的户口情况来分配相应的赔偿。然而,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且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因此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与外嫁女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这些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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