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立案标准如下:
1、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
3、属于国家为防治疾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的食品;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物质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安全标准有: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
3.属于国家为防治疾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的食品;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物质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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