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我国最高监督权地位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在我国,具有最高监督权地位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最 高 监 督 权 机 构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监督权。其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包括:
1. 听取和审议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期间,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听取和审议。
2. 特定问题调查:针对特定问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3. 约见和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约见和询问。
4. 特定事项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向其提出质询。
5. 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认为需要审查补充相关规定的,可以要求进行备案审查,并要求报告审查结果。
通过以上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监督权,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监督权机构,行使最高监督权,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其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约见和询问、特定事项质询、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报告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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