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1]98号
为了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化解监管风险,现就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
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要树立依法监管、主动监管、高效监管的理念。要加强监管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坚持“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监管信念,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充分揭示风险,及时作出处理。
二、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的监管责任,各派出机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建立监管人员“尽责、问责、免责”的监管责任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放到监管工作的重要地位,尽快充实上市公司监管人员,按照每人监管5至10家上市公司的标准配备监管人员(上海、深圳等地可适当增加家数),将监管任务量化到人,责任到人。
监管责任制度应当要求每个监管人员熟悉自己负责的监管对象的历史状况和最新动态,建立监管日志,做好持续监管记录,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法人治理结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风险因素及重大隐患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对监管对象发生的异常状况(经营、财务状况异常、股价异常波动、重大事项等)要保持合理的怀疑,进行敏锐追踪,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各派出机构分管上市公司监管的主任和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处长对监管人员的工作承担督办、检查、及时处理的领导责任。
三、建立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监控力度,增强对上市公司风险的预警能力。要结合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历史表现、自身状况、行业特点及媒体反应,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上市公司存在风险的危害度、紧迫度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关注等级和监管措施,实施动态监管。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例如发生过重大违规行为或有重大违规嫌疑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停滞或管理层瘫痪的公司,业绩异常、股价异常的公司,媒体或舆论高度关注的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要采取约见谈话提醒、例行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监控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上述公司的监管动态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政府。
对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的上市公司,各派出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及时跟踪,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化解和消除风险和隐患,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风险较小、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各派出机构可将其列为一般关注对象,实施例行监管。
在日常的持续监管中,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相应的风险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每日信息监管制度,要求监管人员在上班第一时间,收集、分析报刊、互联网上所反映的本辖区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和媒体所关注的问题,通过会商形成处理意见,并记载到上市公司监管日志中。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作出处理。
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多方面了解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预警和处理。
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人民来信和电话举报的处理工作。要按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并做到对每一份举报都要有严肃的处理意见。发现重要线索或疑点,要及时安排核查并作出结论。
各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处理,力求将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消灭在初期。派出机构在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后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问题严重需转中国证监会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安排的专项核查,核查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并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各派出机构要在第一时间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充分了解有关背景和事态发展,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迅速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各派出机构应每月向证监会上报一次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加强跨地区监管协作
各派出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上市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的分布情况及其主要收入来源。异地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注册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予以关注,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有责任收集、掌握其动态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或有重大疑点的,应当及时告知注册地派出机构。
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主要由注册地派出机构负责实施。属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或例行交叉检查的,由被指定的派出机构完成检查工作并上报检查报告,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负责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负责督促整改并进行回访,回访报告上报中国证监会。
各派出机构在跨地区检查中应当加强协作,负责检查的派出机构应当提前熟悉被检查公司的整体情况,提出检查重点,相关派出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各派出机构应当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一系列文件,将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要求落实到日常监管工作中,更好地督促和指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的水准。
各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要积极支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使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薪酬和任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进一步理顺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三分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挪用、挤占上市公司资金。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建立和完善董事、监事的问责机制,并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建立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尽快建立上市公司档案库,充分利用上市公司档案资料,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实物档案的内容,并加强电子档案的建设。要努力收集辖区内上市公司上市以来的历史资料,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报送监管部门的备案材料、有关媒体报道及投诉,以及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保证档案库资料的准确、完整。对上市公司的档案应当整理成卷,分类保管,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有关建档情况。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中国证监会将对各派出机构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派出机构之间进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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