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债权破产管理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36:03 494 人看过

一、如何确定债权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名册制度能确保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的便利性、有效性、公正性,消除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破产案件与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差异较大,这个规定要求高级法院确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法院。但高级法院不能随意地确定,要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结合《破产法》施行的紧迫性,指定编制名册的法院。宁夏、海南等省区以及中央的直辖市一般由高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广东、浙江、江苏等较发达地区由中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为保证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平、公正,**解释要求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这项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成员、法院内部司法技术负责工作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法院内部监察人员组成。评审机制适用评分机制,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评定标准,正确地确定申请人的分数,体现择优编制申请人的原则。

为遵循新《破产法》避免市场准入的立法本意,这个规定没有为管理人设置积极条件,而是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按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分批确定管理人名册。通过这样的安排,既可以保证人民法院选择出最好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又避免了造成法院对这一市场准入设置限制的嫌疑。对管理人名册不需频繁调整,而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避免因频繁调整,给这支队伍的稳定造成问题。

**解释界定了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分别适用的案件,同时确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应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由破产案件审判庭确定采取哪种方式。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没有设立司法机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在司法行政部门内设专门部门管理这项工作。以竞争方法确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报价因素公正选择。对于行政清算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行政清算组、清理组只要符合指定清算组条件的,应当直接指定为破产清算组。行政清算组不宜担任管理人,可以在监管部门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指定清算组。保证行政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

二、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三、对财产没有评估能破产吗?

资产评估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对财产没有评估不能破产。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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