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违反发放津贴补贴的处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0:50:21 198 人看过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行为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规定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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