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25 51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投资结构调整,加快普通住宅建设,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投资规模的要求,加速我市空置商品住宅销售,推进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培育、规范和发展住宅交易市场,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关扶持政策。现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可以上市交易

对已售公有住宅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宅,包括解困房、安居工程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进行交易(含买卖、置换、租赁、抵押、典当、继承等)。但下列已售公有住宅不得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且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二)学校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三)部队、科研、保密等单位认为不宜上市交易的;

(四)超出干部住宅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没有补交商品房面积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

二、开展各类产权房屋的置换业务

鼓励居民之间、居民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进行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各类产权住宅置换。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拥有的产权房屋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均可进行置换。

三、公有住宅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公有住宅经产权单位同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转让收益由产权单位和转让人按一定比例分成。

四、拓展住宅信贷业务

各商业银行都要大力开展住宅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签订按揭协议,促进住宅销售。各商业银行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力开办个人住宅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政府统一管理的政策性房改资金要加大对个人住宅贷款的投入比例。在个人住宅贷款投入上,政策性住宅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宅贷款可以采用组合方式。

五、完善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备案登记制度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办在建工程(含现房和期房)抵押备案登记业务,配合商业银行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工作,拓宽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

六、实行买房落户政策

外省、市及本市农村户口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市一次性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或总价达30万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报一户(3人)的城镇蓝印户口,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七、实行税费缓征政策

住宅交易税费收取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

自1999年1月1日起,一年内对购买住宅自住的居民,缓征有关税费。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及存量住宅的产权交易税费执行以下政策:

1.卖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合计统一按5%税率计征。交易时缴纳2%,其余3%缓征。

2.买方向财政部门缴纳5%契税。交易时缴纳3%,其余2%缓征。

3.向税务部门缴纳1‰的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承担0.5‰。

4.土地收益金、房产交易手续费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缓征。

5.住宅所有权受让方向产权登记部门每件缴纳所有权证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30元。

(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买方向财政部门缴纳5%契税。交易时缴纳3%,其余2%缓征。

(三)居民出售现住宅(含房改政策购房)后一年内又购买住宅,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全额退还所缴税款。

(四)属于房屋置换的,按差额部分缴纳本通知规定的税款。其中出售住宅后购买商品住宅自住的,视为产权置换,缓征契税。

(五)房地产开发或房屋置换企业以买断方式收购且用于置换的旧房屋,可延迟1年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再次转让或置换时,减半缴纳税款。

八、规范收费行为

收取税款应出示收费许可证,严禁无证收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置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在开展评估、咨询、代理、吞吐、收购等业务时,其收费要遵循公开、公平、互利的原则,禁止价格欺诈、乱收费、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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