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海商法和保险法虽然规定保险人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但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却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诉讼进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在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后,被保险人如果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二)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并进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依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不足额保险、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此外,为保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既是一种实体权利,也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实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因第三者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又可从保险人方面获得赔偿金,这样,被保险人可获得双倍于损失的补偿,这与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相违背。被保险人如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就应将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三部法律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作出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和海事诉讼法。
(二)保险海上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上考察,代位权的确立则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
2、基于侵权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3、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自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人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
总而言之,代位权的确立,不仅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互利和公平;同时,凭借保险人的专业力量也使最终的责任者不易逃脱法网或逃避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依据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包括: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就这一问题,海事诉讼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条虽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索赔,但该法第254条第2款--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保险?qot;的规定,似乎暗示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海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海商法与保险法上述规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海商法和保险法虽然规定保险人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但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却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诉讼进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具体包括:
1、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在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后,被保险人如果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2、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并进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依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不足额保险、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保险公司的角度
317人看过
-
再保险人代位权求偿方式的争议有哪些
368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解释及保险公司的行使
145人看过
-
被保险人为代位求偿权利的行使应尽责任
498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会产生哪些后果?
429人看过
-
保险代位法是怎么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382人看过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是以什么方式行使代位权的方式?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分为两种:-告他和撤销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条件是什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
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代位权能不能受偿?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0一、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
-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应当以谁的名义进行?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