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
1.一般所需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迁出时共同迁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双方单位集体户证明。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队现役军人证明和院校单位集体户证明,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四)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父母结婚证。
收养申报
1.1999年4月1日《民法典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介绍信);
(二)儿童(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出国(出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3.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假释通知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文书;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4.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5.对因漏登、漏录、丢数据、误注销等原因导致户口丢失的,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始户籍资料;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不能提供原始户籍资料的,公安机关应慎重处理,多方取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村(居)委会证明;
(三)可收集提供的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原始档案资料;
2、原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登记情况说明;
3、学历、人事档案等具有证明效力的原始资料;
4、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资料。
(四)当事人(监护人)谈话笔录;
(五)村(居)干部、家庭主要成员、邻里等知情人员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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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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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转户口所需材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1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办理手续: 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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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申报户口所需材料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0新生儿申(请)报户口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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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报户口所需材料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0该项是指:当事人的户口的具体申报时间: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户主或者新生儿的父母等,应在孩子出生后的一个月内; 2、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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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香港户口所需材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8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但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必须在申请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除此情况外,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单独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事宜)。申请人须详细参阅《侨居海外十八岁或以上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及《侨居海外十八岁以下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填写ROP1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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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报关所需材料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及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