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
海关总署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按海关对保税工作监管方式生产的出口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一条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第十二条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该报关单采用浅黄色纸张,按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施行。
-
海关出口退税申报单管理办法
233人看过
-
海关总署发布报关员报考管理新办法
425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公告: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
430人看过
-
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250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28人看过
-
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285人看过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 更多>
-
中国海关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34条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7、、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规定》有关规定外,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像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2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
-
海关报关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2一、先手填一份报关单,根据装箱单、发票等内容,填写报关单;二、将填好的手填单交给报关公司或录入公司(金关)预录入数据,生成报关核对手稿单;三、确认录入数据无误后,让录入员发送(数据是发送到审核中心的);四、可在海关大厅的查询系统或报关公司随时查询报关单的状态,如果审单中心已经审单,可让报关公司打印出来,如果是退单,根据审单中心附加说明的退单理由,重新修改数据,然后重新发送;五、准备好其它单证,如一
-
进口海关报关报关费用多少?台湾在线咨询 2021-06-30进口货物总成本应为:下述五项总和。 1、人民币货价成本=外汇货价X当天外汇兑人民币换率 2、运费+保险费(根据不同国家、地区运输方式收取) 3、关税、增值税(根据海关及国家税务税率规定收取) 4、办理进口批文及中文标签等费用(并非所有商品) 5、港口及进口手续费用 (1)港口码头费:约RMB200—600元左右 (2)检验检疫费:约RMB150—400元左右(或约为货值的0、5%-0、3%) (3
-
海关法规对港口管理的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6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