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21:10:43 428 人看过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

单位招工不得歧视女性

《条例》加强了对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条例》对女职工职业病防治、四期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每两年至少一次妇检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三期未满合同自动延续

《条例》规定,女职工在孕妇、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哺乳期劳动强度有限定

《条例》规定,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女职工可申请产前假

《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同时,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支付,并不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还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前检查费用无须自己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文章原载东南早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闽政[2000]文19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为了解决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在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农垦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促进安全生产,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所有国有企业(含中央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工伤保险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第五条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派与生产有关工作的;(二)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三)在生产工作环
    2023-05-03
    178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办法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三、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应当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一)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三)革命伤残军人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五
    2023-08-17
    453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第五条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
    2023-06-09
    72人看过
  •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社会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时效和处理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第三条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司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第五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服务。(
    2023-06-07
    199人看过
  •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
    2022-11-17
    371人看过
  • 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是指职工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在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参与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二条企业职工通过法定的或者与企业商定的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促进企业发展。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第三条工会依法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向职工负责,受职工监督。地方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2023-02-16
    332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如何的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八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符合生育保险
    2023-05-05
    461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吗?能休多少天?答: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无具体休假时间限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具体产检时间以医院的安排确定的时间为准。二、公司不同意劳动时间产检怎么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2023-06-04
    396人看过
  • 调查企业如何应对女职工劳动保护
    本报曾以《女职工护身符能否抗衡用人单位趋利本性》为题,从女职工的视角解析了刚刚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在用人单位眼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又是怎样的一部规定?具体到落实中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呢?本报记者分别对小型民企、大型企业、服务行业做了深入的调查。□透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觉得特别规定很难在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执行。在北京市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工作的张某移动鼠标,反复看着网页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漫画法明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特别规定公布以来,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被普遍认为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治强音。不过,在肯定之余,也有不少人担心,特别规定的执行可能会有难度。毕竟,这一规定最终要靠用人单位来执行,用人单位会怎么执
    2023-06-09
    124人看过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培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2023-08-07
    318人看过
  • 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性职工休假条例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6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2023-06-04
    84人看过
  • 老安字[1989]1号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问答
    老安字[1989]1号关于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问题的答复
    2023-05-07
    465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布编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企业应当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后开业;未经登记,未取得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第三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二)协议副本,企业各方用中、外文签订的合同、章程(三)商户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第四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的主要项目有:①企业名称,②地址,③生产经营范围,④生产经营方式,⑤合资、合作各方的注册资本和股份,⑥董事长兼副董事长,⑦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Ⅷ员工总数、外籍员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编号和日期。第5条外国企业、华侨企业和香港、澳门企业应向特区行政委员会申请设立特区常驻代表机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
    2023-05-07
    20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福建省企业改制条例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2
      根据我国的企业改制员工赔偿办法,福建省企业改制规定怎么赔偿员工的答复如下: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年是怎么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7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福建省企业职工档案在哪里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
      跟档案在哪无直接关系。附福州城镇职工参保范围: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多久生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