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9-05-11生效日期:1989-05-11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1总则
1.1为控制上海市地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标准的执行
2.1对现有的污染源必须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
2.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外,还须执行第二类标准。
3其他排放标准
3.1对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之外,其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GBJ8-74)。
3.2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对向其它水域排放的污水,须执行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3.3对含有病原体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之外,还须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3.4对本标准中未定标的污染物,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4标准的实施
4.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4.2在水源保护区与准水源保护区的单位须按照《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在执行本标准时某些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报市环保局批准。
5取样与监测
5.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包括区域性二级处理)排出口(除注明的个别指标之外)。
5.2本标准统一使用国家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对国家尚未颁布测定方法的污染物项目,采用本标准提出的测定方法,见附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集中控制齐齐哈尔市喝上放心水
98人看过
-
电镀业废水排放规定
425人看过
-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441人看过
-
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273人看过
-
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
244人看过
-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307人看过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
废水的标准排放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16废水排放标准,是关于各种废弃的水排放到环境中的限制浓度的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有综合排放标准,是主要的排放标准。 例如: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 6),是国家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
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标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05废水排放标准是限制环境中各种废水排放浓度的标准。废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废水排放标准,具有综合排放标准,是主要排放标准。例如:综合废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
附件: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目前最新的电镀废水排放标准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适用范围如下:1。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空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适用于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水、空气污染物排放管理;3、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4、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如下: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表2规定的水污染
-
生物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18生物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如下:具体可以参考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机物浓度高、毒性强、水质水量不稳定的实验室废水,生物法处理效果不佳,而物化法对此类废水的处理表现出明显的优势。有机废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物理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物化处理法是应用物理化学作用及其原理将废水中的污染物成分转化为无害物质,使废水得到净化的方法。单独利用物化法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不仅处理难度大、成本高,并
-
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如何处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r《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