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56:24 276 人看过

文章以债权质权性质的确定为前提,以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存在为基础,针对我国法理与立法上忽略对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保护的现状,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为例,对我国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权利质权中的规定加以完善补充,使之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债权质权,第三债务人,保护,通知

一、分析的前提——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前者沿袭传统民法对质权标的的认识,认为质权标的只能是有体物,质权仅就物上质而言,权利之上不能再设权利,故权利质是以担保为目的而让与债权或其他权利;权利标的说认为质权的标的不限于有体物,有可转让性且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应与可交易的物一样,也可作为质权的标的,故权利质实为以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1]

对权利质权之性质的争论,不仅仅是一种学理探讨,更关系到具体制度的设计问题。若采权利让与说,则出质人的出质行为为债权转让,而根据债权让与理论,债权人一旦让与了债权,就丧失了其债权人身份,对该债权不再享有处分权,其随后的行为不能对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关系有任何影响。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若采权利标的说,则出质人始终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出质仅仅是限制了出质人对债权的处分权,出质人并没有退出原法律关系。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可见,权利转让说并不否认权利可以作为处分权的客体。其机理暗含了对权利之上可以存在权利的肯定。其次,权利转让说仅仅以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断定权利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考虑质权的价值权本质,实难有说服力。第三,该观点不能很好解释转让行为如何产生出质行为的法律效果。

此外,虽然债权的让与和债权出质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债权让与中许多规定可适用于债权出质的情形,而且债权让与所生之法律变动,较诸债权设定质权者为甚,是以债权设定质权与债权让与下第三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自可作同样的考虑。[2]但是,由于所涉法律关系不同,两者实属不同法律行为,其所生法律效果难免有所差别。因此,即使是在权利让与说中,关于法律的构成意见,也有附停止条件的权利让与说、权利之创设的让与说、并存的让与说等三种理论,而其中最有说服力的并存让与说,也认为该权利让与,为担保的目的而受限制,在此目的必要的限度内,质权人取得出质人的权利,且得行使之,但出质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全失。[3]

当然,对权利让与说的质疑,并不能逻辑地证成权利标的说。我们认为,权利标的说之所以更为合理,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罗马古代法认为债的关系存在于特定人之间,不能与主体分离,因此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得由他人承担。[4]这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视债发生在当事人身体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从整体来看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其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后由于债权不能转移有很大弊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于是在罗马法上出现了各种救济措施,使债权的转移得以出现。罗马法上的这种变迁使债权债务关系脱离了人身性,债权上所负载的经济财产价值得以初现。由于任意处置人身的自然法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失效,债的经济色彩逐渐浓重,它在近代法中逐步取得了完全的流通性,失去了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债权财产化独立的结果,一方面是债权非人格化倾向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全部财产担保化的倾向①。非人格化债权需要的无限提高和从全部财产引出尽可能确实的、便宜的、多额的担保价值,正像表里相连。其结果,是债权与担保权融合为一体。[5]融合的表现即为债权质权的出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8: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质权相关文章
  • 债权债务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
    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1.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其成立条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与公示。留置效力赋予了质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剥夺了债务人之占有,造成债务人心理上之忧虑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压迫其从速清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质权的该作用也剥夺了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而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的,于是质物的使用价值无从实现,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然而,以权利为标的设质并不存在上述缺点,同时还可实现质权的作用。况且,现代社会主要财产有日渐权利化之趋势,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现。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
    2023-06-01
    143人看过
  •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如何向债务人进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提供质物的第三人,就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了质权之后,这个“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进行追偿时,由于提供质物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其追偿的范围也就有所区别。第一,如果第三人是受债务人的委托提供质物的,基于委托关系,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所清偿的债务额、从清偿之时开始计算的利息、为清偿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第二,如果第三人并没有受债务人的委托而自动提供质物的,当第三人设定质物有利于债务人,并且不违反其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的,第三人为清偿或质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免责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债数额、利息、必要的费用及损害赔偿额。
    2023-06-05
    225人看过
  • 论减资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限制、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等,登记程序和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在减资债权人保护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通知、公告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达到清偿期限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尚未到期的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基础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以原始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如果公司有权拒绝偿还这些债务,公司可以很容易地利用减资来避免债务。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未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登记机关责
    2023-05-02
    319人看过
  •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如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提供质物的第三人,就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了质权之后,这个“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进行追偿时,由于提供质物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其追偿的范围也就有所区别。第一,如果第三人是受债务人的委托提供质物的,基于委托关系,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所清偿的债务额、从清偿之时开始计算的利息、为清偿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第二,如果第三人并没有受债务人的委托而自动提供质物的,当第三人设定质物有利于债务人,并且不违反其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的,第三人为清偿或质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免责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债数额、利息、必要的费用及损害赔偿额。
    2023-06-05
    56人看过
  •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解释:(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一、对比区别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
    2023-03-06
    116人看过
  • 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保全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但是,债务人的财产往往并不一定能满足债权人的保全请求,而债务人可能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就有可能处分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完全实现,因此,最佳办法是将债务人的债权也进行保全。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这一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这是我国当前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债务人债权保全程序的基本规定。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2023-05-04
    8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质权
    词条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更多>

    #质权
    相关咨询
    •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保护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2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保护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保护是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6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保护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债权债务纠纷中保护债权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30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保护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债务人权益的保护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22
      (1)借款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应附在贷款协议和其他债权凭证后;(2)贷款金额和利息:未约定利息或未知协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贷款利息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债务人的权益保护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2
      1、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等合法权益。 2、《民法典》 (1)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