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法强拆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了违法强拆的是行政部门,则依据具体的情况承担责任,其主要的责任应当分为三种,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实施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拆要进行赔偿吗?
(一)被强拆房屋补偿利益:被强拆房屋的价值,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屋内物品灭失的损失:被拆除人可以要求拆迁部门赔偿强拆时屋内物品的损失,但需要就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因拆迁部门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被拆迁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拆迁部门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拆迁部门的损失金额认定。
(三)因房屋被违法强拆而导致的其他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因房屋被强拆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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