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能够及时、有效、妥善地开展工作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由当地工会(或工会)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指导。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解聘、除名、解聘以及职工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调解企业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自愿根据事实及时申请调解;(二)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三)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可以分别在总厂(总公司、总公司)和分厂(分公司、分公司)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委派。每一方选出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协商决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为企业工会代表。
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分析统计等工作。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公正廉洁,贴近群众。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企业或者需要调整时,由原遴选单位或者组织按照规定另行选举或者聘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当地总工会和当地仲裁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兼职调解员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调解活动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视为正常出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物质帮助。调解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对方拒绝调解的,应当作出记录,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调解委员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六条职工有三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定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对于简单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原因的陈述,在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协议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应当说明的事项,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解决)和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应当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加盖调解委员会成员印章,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中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调解委员会盖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各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逾期不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一)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成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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