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项目: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泗洪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但是城镇化彻底的把农民与土地分离。土地征用得越多,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越多。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和养老问题日益凸现。
1江苏省土地征用与土地收益分配现状
江苏省已经进入城镇化(30%)加速阶段,以建设用地为主的资源消费急剧扩张。据估计,全省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占用耕地数量为0.53-0.8万hm2,按0.67万hm2推算,到2010年,全省新增城镇用地需求约为8万hm2。以人均0.067hm2耕地算,到2010年全省将新增120万失地农民,他们未来怎样生活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全省的现实状况。
1.1土地“农转非”概况
由于城镇化的需要,全省土地“农转非”速度加快。2002年底,江苏省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171.36万h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6.05%。当年批准的农转非土地为2.48万hm2,相当于一个县的土地面积,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2.08万hm2,占84%。同年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为1.58万hm2,若加上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建设用地,实际建设用地远远超出这个数字。土地“农转非”后的用途以工业和第三产业用地为主。在2002年的实际建设用地中,全省工业用地占49.7%,商业、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用地占28%。土地“农转非”仍以国家征用为主,集体土地流转的比重不断增加。
1.2土地价格
在急于招商引资,扩大区域经济规模,加快GDP增长速度的政绩经济驱动下,各地各级竞相出台土地利用的优惠措施。在出让方式上,多采取协议出让。2002年,全省出让土地10123宗,其中协议出让7784宗,占76.89%;招标出让1250宗,占12.34%;拍卖出让888宗,占8.77%;挂牌出让201宗,占1.99%。并尽量压低土地出让、出租价格。各地招商地价一般在120150万元/hm2之间。而土地实际出让价格应该在375525万元/hm2。
1.3土地收益分配
调查表明,全省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加之征地补偿分配混乱,乡镇、村、组、农民之间缺乏可操作的统一分配方法,导致农民所得进一步减少。以海门市的征收标准为例,仅县以上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公顷土地收取各种税费37.2万元,支付给村组和农民的每公顷37.5万元左右,其中70%给农民,农民能够拿到的只有26.25万元,约占征地总费用的35%。
1.4土地征用补偿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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