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当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学术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识,有许多人的认识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如吴国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之债”,蔡福华的“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连带责任”,薛宁兰、金玉珍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返还义务”。
持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观点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都由平等的处理权。正是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债权人对此种风险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而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第三,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责任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是债务的财产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
第四,我国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也有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论证,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并非连带债务,比如有人认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具体清偿时,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先清偿后分割的办法。清偿时以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后不剩共有财产的,不再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足的,剩余债务消灭。
第二种是先分割后清偿即先分割共有财产和共同债务,然后各自以各自分得的财产清偿分得的债务。”也有人认为“共同债务不能和连带债务划等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不能直接让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夫妻双方以各自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既非共同债务亦非连带债务”。
学术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不同认识,为我们正确认识其性质提供了不少素材,但他们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不足之处。持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最主要的理论的依据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决定了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这一论据从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由共同财产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为连带债务有其科学合理性,但是共同财产所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唯一原因,其关于平等处理权又显得抽象宽泛,因而仅以此理由论证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略显薄弱。持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并非连带债务主要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上来论证,但否认其并非连带债务并未提供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而且也并未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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