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09-16 19:24:11 158 人看过

一、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价格评估司法鉴定要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二、车辆鉴定机构的损失鉴定办理流程

1、确认事故主体。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确认,再由价格事务所对公安机关检测的车辆和物品进行价格估算,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双方与保险公司的人应该同时到估算现场进行确认,这样鉴定的结果更具有真实性。

2、鉴定结果出来。事故双方或者保险人对鉴定结果有质疑的话,应该在5天内就要从新申请鉴定,错过时间,交警支队将不再允许办理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一般在10天内就可以得出。

3、鉴定结论生效。事故当事人双方或者保险人对鉴定的结果不存在任何争议的话,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确认后鉴定结果就立即生效了,过后若是对鉴定结果有质疑也不能够从新申请鉴定,因为第一次鉴定的结果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应。

三、机动车鉴定注意事项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刻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因为法律上规定,提出鉴定的有效期只有七天,除非是当事人在事故中发生了昏迷或者其他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情况,公安机关对这些情况经过核实后可以批准鉴定的时间延长7天。若是在延长期还是没有申请鉴定,那之后不再允许申请车辆鉴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子的受损不是很严重,但是也造成了一部分的损失,这时我们可以通过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来确定损失的价格,由于车子的毁坏情况不严重,所以车子的贬值损失应按照车子修理后的情况来鉴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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