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负担
最大额度:
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转往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5%。
大额报销比例:
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注:需转外治疗的,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的不予报销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年最高报销1120元
报销范围
1.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
2.不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未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申报表》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异地安置人员,其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异地安置人员在非选择的就诊医院住院治疗,或虽在选择的就诊医院住院治疗,但未及时报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非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外购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6.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7.参保人因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9.出院后超过30天未来报销的转诊转治、异地就医、因公出差和探亲旅游的住院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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