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密刑初字第3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跃进,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21楼2门3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跃进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保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跃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跃进于2005年9月间,虚构认识中央上层领导,能够为吕俊兰等人解决子女退伍转业安置问题的事实,并以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政治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信访办信函为手段,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龙燕斋农家院骗取吕俊兰等人人民币19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跃进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跃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跃进于2005年9月间,虚构认识中央上层领导,能够为吕俊兰等人解决子女退伍转业安置问题的事实,并以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政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务院信访办信函为手段,骗取吕俊兰的信任后,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龙燕斋农家院,骗得吕俊兰受托为他人办理子女退伍转业安置问题的费用人民币19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吕俊兰、庞桂兴、刘连杰、马庆芬、田玉良、曹荣彦、张印文、邱香云、刘艳辉、曹秀华、李秀珍、赵金芝、张淑兰、徐艳芬、郝景泉、薛凤云、肖瑞霞、姚金花、田凤燕、张翠鹏、杨英华的证言,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政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信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记帐凭证,收款条,人口信息查询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跃进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子女退伍转业安置的事实,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信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跃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跃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跃进诈骗所得赃款应依法追缴并退赔被骗事主。据此,根据被告人王跃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跃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跃进人民币十九万元,退赔事主吕俊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希福
代理审判员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丽娟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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