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老人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赡养老人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有:
1.诉讼主体的单一性。被赡养人一般是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该年龄结构的老人中,文盲、半文盲占一半多,他们年轻时几乎以种田或打工养家糊口,老了已经基本丧失了生活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且子女较多。从赡养纠纷案件的结构来看,既有父母与子女间的诉讼,也有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诉讼,还有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诉讼,其中父母与子女间的赡养纠纷约占百分之九十三。
2.诉讼请求的相似性。老有所养是被赡养人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往往是为了基本的生活需要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大致相同,包括住房、粮食、穿的、用的以及医疗费负担等。有的是单项要求,有的是全面要求,这取决于被赡养人自身情况和家庭状况及子女对父母的关心照顾程度。
3.诉讼请求的紧迫性。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浓厚的血缘关系,难以割舍的亲情,只要一丝感情尚存,老人一般不会把自己的子女告上法院。据统计,百分之六十的赡养纠纷案件是在被赡养人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上诉至法院,或没住房,没粮食,或老人疾病缠身,要求儿女负担医疗费等,老人的生存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若不及时审理,老人的衣食住行无法得到解决,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二、赡养费可以追偿吗
赡养费可以追偿。一个子女承担了全部赡养费,其他子女没有承担,其它子女属于不当得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子女应当返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这也肯定了多数赡养人彼此之间的赡养费份额求偿权,以激励赡养义务人善尽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不赡养老人在外地怎么起诉
不赡养老人在外地的,收集对方不赡养老人的证据,然后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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