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2、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
3、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纠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制部分,明确限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等等。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作者:赵明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尽管专利法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下面,笔者将试着通过一个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0年2月2日,熊庆宜、周吉遂就名称为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00年11月1日本专利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0222290.6。本专利共由4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其特征是:为分组纵向与分组横向的金属丝(1)与工程塑料(2)复合而成的格栅状结构。2003年3月10日,重庆市永固工程拉筋带厂有限公司(简称永固工程公司)、重庆永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永固实业公司)以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口头审理中,永固工程公司、永固实业公司和熊庆宜、周吉遂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与附件6中一组受力单元中各受力单元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间隔平行排列。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故作出第5476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永固工程公司、永固实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撤销第5476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的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间隔平行排列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文字记载,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认定并非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而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作出的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第5476号决定。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个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本案中共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大家探讨。
第一,当事人自认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对此,笔者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虽然无效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为间隔平行排列,但是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无明确记载,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第二,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作用。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写权利要求。如果一项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或者附图里有所体现,但是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这个技术特征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说明书和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是存在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尝试着确立以下基本原则:首先,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其次,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自造词或其他含义不清的内容,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第三,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附图亦显示各组中的金属丝为多根且系平行间隔排列似有欠缺之处。
第三,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应是一一对应的,要有针对性。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与丝间的排列方式为间隔平行排列,但在判决中引述的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却是:每组金属丝的根数、直径,组与组之间的纵横间距及采用的组数,均以实际的需要而确定。可见,说明书中显示的是组与组之间的金属丝是平行间隔排列,而非各组中金属丝与丝之间是平行间隔排列,二者之间并没有对应关系,故在此基础上用说明书的记载解释权利要求似是无从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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