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已启动相关专项检查,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整个检查行动将持续至8月15日。
据介绍,我市高温津贴标准和全省一致,全年按4个月、即6月至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同时,高温津贴已正式纳入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将涉嫌违规。同时,不得以防暑物品替代高温津贴。
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是强制性规定
发放的防暑物品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一科科长王亚明介绍,此前,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约束力不强。即使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2012年,国家四部委制订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对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给予一定高温津贴,而去年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这就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将属违规行为。同时,针对以往职工反映的企业以防暑降温物品充当高温津贴的情况,王亚明表示,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同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该合理安排高温作业时间
40℃以上需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据了解,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则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王亚明介绍,相关法规在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也标定了清晰界线。此次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启动的专项检查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企业在高温天气下是否合理安排了职工的作业时间,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还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拿不到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可拨打电话12333、83559030投诉举报
拿不到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王亚明表示,职工可以直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是12333、83559030。如果职工担心暴露身份,也可匿名投诉,只要说清情况,劳动监察部门都会据实查处。此外,据记者了解,每年夏季,工会部门也会专门组织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因此,劳动者也可向工会寻求帮助。
王亚明告诉记者,目前我市高温露天工作主要分布于建筑、船舶等行业,从目前检查情况看,没有发现严重或者恶意侵犯劳动者的行为,一些企业职工虽然尚未拿到高温津贴,但企业已经有了相关安排,将和工资一起发放,因高温天气刚刚开始,所以还没到位。
同时,绝大多数单位遇到高温天气都会调休、放假,而不少服装、电子等企业车间内都安装了空调、风扇等降温设备,职工工作条件已得到了改善。他表示,如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应规定,对其发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者劳动监察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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