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终于等来了盼望已久的无罪判决。5年来,他饱受虚假鉴定之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赔偿1万余元。现在,当年状告莫某的盛某,将因涉嫌陷害罪和伪造证据罪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但此案反映出来的司法鉴定漏洞,带给人们的思考还远未结束。
令人费解的伤情鉴定
年逾六旬的莫某是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花果山乡石高桥村村民。2001年2月5日,莫某与儿子发现莫家的自留地被同村村民盛某建的新房占去一角,两家发生冲突。据莫某说,当时盛某捡起一竹棍扔向莫某,莫也捡起一木篱笆桩击向盛,盛被击中左腰部倒地,莫之子莫兆升也上前打了盛的头部。双方被人拉开。
当天下午,莫某听说盛某住进了桃江县人民医院。晚上10时左右,盛某的哥哥和村干部来到莫家,说盛某断了一根肋骨,叫莫往医院送钱。
第二天一早,村里的说法变成了盛某断了四五根肋骨。两天后,莫接到了乡派出所的调解通知书。盛某的哥哥和姐姐参加了调解,他们提出要莫某为盛某治好伤,并先拿5万元出来,莫某没有同意。
不久后,莫某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原来,事发第二天,盛某就申请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对自己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盛某据此对莫某父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8万元。随后,县法院司法技术室根据伤者在县人民医院照的同一套X光片作出了鉴定结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胸,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偏重)。
莫某怎么也不明白,被篱笆桩打了一下就能断四五根肋骨?他对伤情提出质疑,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核鉴定。此次鉴定的X光片由益阳市卫校附属医院提供。2001年6月1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医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盛某外伤后左侧4根肋骨骨折、少量血胸构成轻伤,不构成残废。
胸片疑被掉包
2001年7月14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莫某和莫兆升共同赔偿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106.49元(含已赔偿的5500元)。
收到判决书后,盛某就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将民事赔偿部分改为两被告共同赔偿上诉人盛某11430.6元。
对于一、二审判决,莫某均不服,但由于没有补充新的证据,2002年10月15日,他的申诉被益阳中院驳回。
莫某的代理律师徐英杰意识到,此案的第一关键是获得客观真实的法医学鉴定书。为此,徐和莫某连续三次前往长沙,向有关专业部门咨询法医学鉴定的有关事项。
此后,益阳中院受理了莫某的第二次申诉。2003年9月10日,益阳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多方的持续关注下,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理了莫某的申诉。益阳中院委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此案的法医鉴定。
2003年5月15日和2004年2月26日,益阳市中心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分别对盛某作出X光诊断书,分别诊断为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第11胸椎椎体锲形变。两次诊断时,莫某均到场见证。
2004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仍然是盛某的损伤属轻伤。
莫某还是不服气。2004年上半年,他带着第一次在桃江县人民医院和后来在湘雅二医院拍的X光片远走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根据对两套胸片的影像学观察,给出了尚不能判断(两套胸片)是否为同一患者的胸片的司法鉴定结论。这一鉴定结论虽未说明伤情,但却使莫某的案子终于出现转机。
11套胸片分属3个人
2004年下半年,在当事人莫某的要求下,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的5套共16张胸片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该中心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5套片子进行分析,发现第一、二次拍的胸片为同一受伤者胸片;其余3套是均非上述受伤人本人胸片,并鉴定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这个鉴定送到益阳中院后,引起了该院的重视。为查明真相,该院决定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盛某的胸片进行法医学同一认定。开始鉴定前,在鉴定中心的要求下,办案法官于2005年8月30日亲自陪同盛某赴医院再次拍摄了片号为16899的胸片,作为鉴定的权威对照胸片。
为了慎重起见,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专家会诊,综合分析发现:11套胸片是分属3个人的,其中2004年2月26日与2005年8月30日拍摄的胸片,可以认定为是盛某本人的。两片显示: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据此,盛某2001年2月5日纠纷致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左侧血胸的诊断依据不足,据此得出的轻伤结论不能成立。就现有材料,难以认定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范围。
拿到这份权威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莫某痛哭失声。
2005年底,莫某终于等来了盼望了5年之久的无罪判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下达了终审判决:一、撤销原有判决和裁定;二、被告人莫某无罪;三、驳回盛某要求莫某父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此后,莫某全力准备另外一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盛某、桃江县人民医院和益阳卫校附属医院告上法庭。
司法鉴定漏洞反思
本案确实暴露了司法鉴定中的很多问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蒋某认为本案出现虚假鉴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没有在场,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她认为,提供假司法鉴定导致判刑的行为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和伪造证据罪,莫某可以到公安、检察机关去报案。而且,法院审查证据不严导致错判,莫某可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湖南省司法厅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1年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对司法鉴定的受理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同一司法鉴定至少要有两个鉴定人签字等。但是该《通则》对鉴定是否需要当事双方去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如果是单方去,确实可能存在漏洞。
莫某的代理律师徐英杰认为,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来堵塞这个漏洞,比如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者身份的确认,比如当事人双方是否都需要在场等。
目前,莫某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提出申请,请求对盛某、桃江县人民医院等造假行为进行刑事侦查。记者获悉,当地警察已经对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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