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7:42:30 79 人看过

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工子女教育权不公平待遇的现状

(1)难以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近年来,通过国家大刀阔斧的教育改革,目前,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已成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方式。由于公立学校的高额借读费及其有限的吸纳能力,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得不到相应的入学机会,而只得进入打工子弟学校就读,从整体上看,这种学校符合国家办学要求的占少数;而大多数校舍简陋,教学设备严重不足,办学规模偏小,更为严重的没有任何的监督和规范机制,教师、教学质量、学校所开设课程应达到的标准都由学校自己决定。另外,还有很多流动子女被迫或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据抽样调查,在北京三百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学龄儿童占3.6%,达十多万人,而其入学率只有12.5%,也就是说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校门之外。[1](2)难以享有平等的教育过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在缴费、教育教学,评奖评优、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但据调查,由于各方面的歧视,很多已进入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享受到的教育待遇和流入地孩子相比差距较大。具体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学校把流动人口子女单独编班、不计入考评的对象。二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有失公正,在处理城乡学生的矛盾冲突中,偏袒城市孩子;在学习辅导上,对农民工子女缺乏耐心;在参与活动、参与竞争上,农民工子女评优被认为是资源的浪费。三是由于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差距,本地学生经常会从他们身上寻找优越感和虚荣心的满足。因此,在学校、教师和学生共同作用的负面环境中,许多农民工子女产生了一种难以解脱的困扰和压力。严重的还会产生对他人和社会的敌视,形成反社会行为。(3)边缘生存状态,难以享有正常的生活、学习条件在史*年的著作里,特地把农民工子女这一特殊群体称作“城市边缘人”。他们走出了乡村,成长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没有固定的住所,有的只是流动的身份,而这一人口高流动区,各色人等皆有,在这样一个环境下,误入歧途的危险时刻存在着,这必然给城市和谐发展埋下隐患。再者,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属于较低收入群体,城市的消费水平使得其无法给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条件。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他们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或临时工棚居住,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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