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完善
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等社会客观因素,容易导致心里失衡,行为失控,增加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诱发因素。
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
2、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经费短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一线指挥部,因经费短缺,导致缺乏必要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从而造成突发事件因经费短缺而无法正常进行处置。
3、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措施缺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一线,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强制执法权。
(二)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力量薄弱、保障建设滞后,调查报告质量不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紧缺,社区矫正机构车辆和技术装备不足,导致调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和调查效率较低,委托审前调查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法院,社区监督考察措施简单,甚至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调查工作人员所制作调查报告内容简单单一,过于模板化。未能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就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的材料内容,作全面性、针对性阐述。另一方面,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限短,和社会调查所需时间冲突大,导致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时较少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衔接机制不畅,缓刑犯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社区矫正信息化教育、管理装备和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亟需加强。社区矫正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而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信息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矫正工作动态的数据共享。由于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流动性较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等问题,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到、矫正期间私自外出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上述原因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尤其异地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功能效果的发挥。
(四)审前调查评估的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所在调查时由于缺少对审前调查评估的宣传,经常遇到周围群众对审前调查评估不理解和不支持。如被调查对象往往为了考虑自身的安全和避免麻烦,没有提供真实情况,或者讲好的一面,谁也不愿意因此而做冤家,致使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大打折扣。相当社会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了解,有些群众甚至对矫正人员持排斥和抵制的态度。
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中,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应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所)、社区干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纳入进来,协同应对、联合处置。二是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完善预警机制。平时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家庭、社交等相关方面信息收集,完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建立完善家庭、社区、公安、司法四位一体的预警机制。三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处置程序。由公、检、法、司、社区联合组成一线处突指挥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依法、快速、高效处置。四是加强社会资源利用,灵活处置方法。社区矫正对象的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突发事件要充分运用社会力量进行解决,加强与社区、家庭、矫正对象人际关系的联系,在处突过程中强化与他们沟通,采纳意见,做好决策,灵活运用处置手段。
(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审前调查模式
一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调查报告符合实际、符合法律规定,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犯罪对象的情况,把调查得到的东西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来,同时,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建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政府反映问题,争取财政资金倾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探索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审前调查机制有必要公、检、法形成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监管流程
一是建设社区矫正协调工作机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公、检、法、监狱等部门要提前与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乡镇司法所做好联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健全完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动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服务帮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三是严格执行监管流程。严格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做好记录矫正档案管理。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后,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积极争取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打消群众对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者全面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使审前调查客观真实。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工作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297人看过
-
缓刑期间社区矫正的问题
437人看过
-
论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问题
191人看过
-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哪些特点和好处
82人看过
-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对策建议
431人看过
-
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337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需要注意什么,社区矫正人员外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3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向当地司法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没有批准外出的,司法所会给出警告,警告到达一定次数经裁定后会被收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
社区矫正期间的缓刑假释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31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
撤销社区矫正缓刑的标题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7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撤销缓刑由公
-
在缓刑期间去社区矫正,缓刑社区矫正功能的规定是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6缓刑社区矫正就是暂不收监,在社区进行改造,要定期向司法部门汇报,接受思想教育,如果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没有按时汇报和接受教育的,会被再次收监,按原刑期执行。
-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包括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30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