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是怎么回事
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指以言词表现的纷争,这种言词纷争的现象,在形式上是两相争执,在内容上是争执的起因及各自的主张和理由,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在阶级社会中,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活动,又是一种诉讼活动,所以同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有这些机关才能依法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有它们才能进行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因为它是一种诉讼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活动,如果没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专门机关也就无从主持进行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它是贯彻落实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
(5)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二、涉外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刑事律师提示,以下为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七种情况: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触犯中国刑法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4、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比如,(1)1980年10月加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1982年12月签署的《联合国海洋公约》(3)1989年10月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
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1)中国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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