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几点看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2:05 329 人看过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讲,权力行使者的私欲膨胀与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土壤;贪污贿赂犯罪滋长和发展根源,在于缺乏抑制其产生的思想教育机制和割断权钱联系的社会制约机制。

一、着手于“治”,创造“不敢贪污”的氛围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而且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极大的政治破坏性.从“治”着手,就是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民愤极大的贪污犯罪分子,通过及时、严厉的惩治,可以很好地警示其他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那些有贪污犯罪倾向的人,使他们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同时昭示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贪污犯罪的坚定决心,打消贪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二、着眼于“防”,创造“不敢贪污”的社会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同时也是贪污犯罪等职务犯罪的高发期。关于这一点,****同志早就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说“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最容易滋长蔓延”。贪污犯罪,作为这种腐败行为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改革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抑制权力产生腐败的社会运行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制约机制,首先要通过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防,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法规制度。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一般规则,将行政权力的行使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法明确规定财产申报的对象、内容、时间、审查机构、审查办法及对申报违法行为的处罚。通过财产申报和对财产情况的审查、监督,以预防有贪污劣迹的人被委以重任,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合,差额巨大,即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处,从而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有效的威慑,打消侥幸,不生贪念、不为贪行。三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提升,离任审计制度,在国家工作人员决定提升、解职、调离之前,一律要进行离位审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点是离位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和盗窃,挪用国家和集体资金的行。

三、健全行政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制约

遏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必须把健全行政管理机制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其核心是:加强民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坚持民主管理,保障人民参与管理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其次,要广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在政府管理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和国防机密的情况外,应尽地通过各种形式把政府活动,在较大范围内全面公开,切实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力,程序,途径等法律化,制度化,以拓宽和畅通脸民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增强其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三是建立和完善一套严密,有效的监督体制,构筑一个上下,内外并举的监督检查体系,从体制上,程序上,手段上保证监察,审计,司法,新闻等监督部门能按职责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反馈等各环节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达到既能惩戒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又能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各种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四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一方面要树立舆论导向意识,新闻宣传机构要以反腐倡廉为已任,敢于揭露,使之公之于众,把新闻监督转化为群众监督.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协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在舆论上给予检察机关以支持。

四、强化道德规范,构筑拒腐防线

贪污犯罪行为是精神堕落,思想蜕变的结果.从思想上,逐步形成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心理结构,是预防贪污犯罪的治本之举.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对国家工作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职业道德,政策法纪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使他们懂得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防线.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制定统一的道德规范,并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推动其运行,逐步使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被迫走向自觉,净化社会环境。三是建立起一套切合我国实际的国家工作人员培训轮训制度,把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来抓,使其思想素质和技能的同步提高。

反贪污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归结起来讲,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惩治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它可能通过“治”,取得阶段性成果,马上见成效。预防虽然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它并不是一下子能办到的,需要一个“防”的过程;通过“治”的实践,能不断发现“防”的漏洞,并不断地加以完善,同时必须克服重“治”轻“防”的偏向,注意以“防”为主,以“治”辅,“防”“治”结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和蔓延。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张国志杨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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